林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挪用资金七百万被判徒刑九年
近日,林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林州市原康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人员程志新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九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程志新,男,31岁,初中毕业,原林州市原康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人员。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08年7月26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批准逮捕。
经查明:2002年至2006年7月,被告人程志新在林州市原康信用社李家村分社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给客户手工填写活期存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进行反交易操作开具大头小尾存单,利用分社与原康信用社往来提款不入现金帐,空减信用社五日业务报表中的储蓄存款余额等手段,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累计704万元。程志新于2008年7月26日到林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2009年4月9日经法院开庭审理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