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关区检察院追诉的漏犯张艳民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于2008年11月5日将犯罪嫌疑人李素红涉嫌诈骗案移送审查起诉。承办人认真审查卷宗,详细讯问犯罪嫌疑人李素红,充分听取被害人张某陈述,认为与李素红同居的张艳民也涉嫌诈骗犯罪,遂经领导同意,向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发出追诉张艳民通知书。北关分局于2009年3月1日将犯罪嫌疑人张艳民移送审查起诉。
被告人李素红(别名李宝贝),女,1972年7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419720710252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安阳市龙安区大白路9号院太行区9号楼3单元306号。
被告人张艳民,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741020329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安阳市文峰区张七里店村113号院1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6月份至2008年2月份,被告人李素红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以能帮助被害人张某在安阳市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安化集团)推销劳保用品和办福利用品需要花钱找关系为名,在安阳市东工路二巷二号、铁西、安化集团等地骗取张艳芳现金11万元。在2007年6月份至案发期间,被告人李素红还以同一理由骗取被害人张艳芳百余件床上用品、窗帘等物品。经鉴定,赃物价值24656元。
2008年2月份至2008年8月28日,被告人李素红在与被告人张艳民同居期间,继续以同一理由诈骗张某钱财,谎称正与安化集团总经理和王助理联系,张艳民为了进一步骗取张某对李素红的信任,也在给张某打电话、发短信以及面谈时,以安化集团总经理和王助理的名义,告诉张某“李素红正帮她联系业务”,二被告人共骗取张某现金16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素红退还赃款9000元,被告人张艳民及其亲属退还赃款27000元现金,赃物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