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院抗诉一起四年积案为当事人讨回七万元
近日,安阳县检察院经过重新调取证据,通过提请市院抗诉,成功纠正一起长达四年之久的经济纠纷案,维护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998年5月份,安阳县水冶镇某村的徐某与王某合伙承包建造本村学校教学楼,工程造价45万元。双方约定徐某负责财务手续和现金出纳,王某负责与村委会签订合同、结算工程款,所得利润平分。1998年年底工程完工后,村委会经济困难,分数次给付了部分工程款,但徐某和王某之间的账目却一直未结清。2005年8月份,王某意外死亡,同年10月,王某的妻和子在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从村委会分两次领走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共140348元,并于同年10月27日与徐某签下协议:村委会未付清工程款,先给付徐某8万元,余款要回后归王家,若要不回王家自己吃亏,徐某保证不再就此事提出任何异议。
签订协议后不久,徐某得知王家早在签订协议之前已把工程款和利息从村委会领走,所签协议只是一个圈套,目的是为了将钱财占为己有。于是,徐某向法院起诉,但被驳回了诉讼请求。之后,便开始了长达四年的申诉之路。
受理本案后,该院干警仔细研究案情后认真分析:对于此案不仅要查清工程账目,关键是确定村委会付清工程款和协议签订的时间哪个在前。时值酷暑,村委会就像一间桑拿房。为查清事实,该院干警在村委会成堆的帐目里查了整整四天,终于把他们承包工程的帐目从前到后查了个清清楚楚,证实王某的妻和子是在向徐某隐瞒了与村委会结清工程款及利息的情况下,与徐某签订的协议,存在欺诈行为,该协议应予撤销。该院遂向安阳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市检察院抗诉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安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安阳县人民法院判作出决,要求王某的妻和子给付原审原告徐某工程款7017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