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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院追诉一起故意杀人漏罪获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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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滑县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某犯强奸罪和追诉的故意杀人罪获得一审判决。滑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赵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赵某,男,32岁,汉族,初中毕业,滑县大寨乡大寨村人,因涉嫌强奸罪于200918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于2009121被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22由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4106日晚21许,被告人赵某酒后尾随同村被害女青年赵某进入其家中,趁赵某熟睡之机欲行强奸,赵某惊醒反抗呼救并认出了赵某,赵某知道被认出且强奸未能得逞,随恼羞成怒用双手掐住赵某脖子致其窒息昏迷,并用赵某放在床头的眉夹朝其脖子扎了20余下后逃窜。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赵某颈部被扼压致伤出现球睑结膜出血点,颜面呈紫红色窒息征象已构成轻伤。

我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赵某在强奸未得逞且被认出的情况下,掐住被害人脖子致其昏迷又使用眉夹朝其脖子猛扎20余下后随即逃窜,此时其对被害人实施的伤害行为已不再是强奸的故意而是出于报复及逃跑动机,因此赵某主观方面不仅有强奸的故意,从其对被害人伤害的部位及伤害后果看,其还有故意杀人的故意,这与在强奸过程中导致被害妇女伤害或者死亡,在主客观方面都是不一样的。因此犯罪嫌疑人赵某行为应分别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罚。2009617,我院以被告人赵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向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遂作出判决。

 

作者:滑县院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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