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院一提请抗诉案再审调解结案
日前,由林州市请抗诉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张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林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被采纳,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起错误的民事判决得到了纠正。
2004年6月份刘某为找工人去山西太谷干活,经毕某介绍带其到任村镇南丰村张某家,张某说能找到工人,但刚收完麦子需要先给每人一些钱,当时刘某同意后就给了张某一笔钱,张某为其出具了借款条,后张某又取钱一次,共计8300元。张某又通过任村镇杨耳庄的靳某找工人,共为刘某找到工人14人,张某领取1300元,靳某领取1000元,其余12名工人每人领取500元,工人领钱后在借款收据上签名按印确认,后双方产生纠纷,2006年4月12日刘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向原告出具借据三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借款;被告辩称系给付工人的工资款的理由,证据不足,且被告陈述与其所出具的欠具时间相互矛盾,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借款8300元。
原审判决下达后,张某不服申诉至该院,经过调阅原审审判卷宗,调查相关的证人,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被告是受原告委托,为原告找工人去山西做工,在受委托期间,被告按照原告的要求将8000元全部给了去山西的民工,原被告之间显然应当是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被告虽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但是借条的内容与事实不相符,双方之间并未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借款显失公正。
林州市院2009年2月6日提请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抗诉,市院采纳了该院的提抗意见,并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安阳市中院指定林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林州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了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并于2009年10月18日作出(2009)林民再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在两级检察机关的努力下,该案终于得到了公正的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