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内黄县院提出抗诉的耿北北、赵中学盗窃案,发回重审后被依法改判。内黄县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以盗窃罪判处耿北北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以盗窃罪判处赵中学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并认定被告人赵中学为从犯。
经查:2009年5月6日,被告人耿北北、赵中学在汤阴县伏道乡前攸昙村盗窃一辆重庆建设110型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2886元。
2009年5月9日,被告人耿北北、赵中学在内黄县亳城乡杜流村盗窃被害人王志平放在塑料大棚前的一辆豪爵110型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3360元。
2009年5月12日,被告人耿北北、赵中学在内黄县陆村乡后化村盗窃被害人王峰现放在地头的一辆小鸟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703元。
2009年5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耿北北、赵中学在内黄县亳城乡石光村的公路旁,盗窃被害人崔桂枝放在地头的一辆奥斯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451元。该二人在被当场发现后弃车逃跑,在其逃跑的过程中被内黄县亳城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内黄县人民法院以内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耿北北、赵中学盗窃罪,分别判处赵中学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耿北北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内黄县院经后审查认为:1、一审判决未正确认定主从犯,导致第一、二被告人位序颠倒,量刑轻重颠倒;2、内黄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耿北北积极交纳罚金,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是将罚金异化为“赎金”,花钱买刑,且先缴后判,程序倒置,导致同罪异罚,损害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和司法的公信力。
基于以上抗诉理由,该案抗诉后被发回重审,内黄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并以(2010)内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