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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和解使受伤农民工获赔7.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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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关区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在办理案件中,通过民事和解的方式,成功、快速办理一起工伤案件,受伤农民工暴永杰一次性得到各类赔偿共计七万七千元,有效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申诉人:安阳市华安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东工路37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俊,职务:董事长。

被申诉人:安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阳市安漳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曹留安,职务:局长。

第三人:暴永杰,男,26岁,汉族,农民,住南乐县元村镇留固固什村西街南20号。

200711月,农民工暴永杰在为申诉人安阳市华安建设工程公司打工期间受伤,经被申诉人安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暴永杰属于工伤。华安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向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关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华安公司的诉讼请求。华安公司不服该判决,认为对暴永杰的工伤认定错误,于20091221日向北关区院申请抗诉。

北关区院接到申诉后,鉴于此案涉及受伤农民工利益,本着尽快查请事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原则从快办理。经审查发现,北关区法院判决和劳动局部门对暴永杰的工伤认定并无不当。由于当事人受伤已有两年多时间,如果按正常的仲裁、诉讼程序办理,至少还需要一年以上时间。为减轻当事人讼累、使其尽早得到赔偿,北关区院召集三方进行和解,最终达成协议,由华安公司一次性赔偿了暴永杰各类损失共计77000元,有效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作者:北关区院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0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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